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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无关道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09:56 沈阳今报

  高俊玲在公交车上“让座”应当是一个有道德的人的良好操行,可要说如今给“让座”设“奖”了,有人就认为这是亵渎了道德,我觉得还不能这么说。我倒认为“有奖让座”是一个法律问题,与道德无关。

  在法律上,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当他乘车的时候,均有坐座位的权利,老弱病残幼应当是无区别的。而给老弱病残幼“让座”只能说是一种对人更高层次的要求,也就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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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知道主动“让座”时,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可当一个人不知道主动“让座”时,我们并不能指责他什么,因为从法律上来说,他没有这个义务。

  当一个人让座,他也领取奖品时,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次道德”,或是被“亵渎”了的道德。我觉得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较好。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有一个权利义务对等问题,公交驾驶员自设奖品进行“有奖让座”事实上是一种合同的要约形式,这种情况下说如果有人让座,并且要求兑现“奖品”,那么他的行为应是一种法律上的“应约”行为,而不是道德行为。也就是说此人放弃坐座位的权利,有了“让座”的行为,那么对于设立“有奖让座”的公交车驾驶员就要履行“奖励”的义务。所以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与道德无关,自然还难谈是“亵渎”了道德。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即使是有“让座奖”,有人也不让座,那只能说明人家不愿意“应约”,公交车驾驶员的“要约”行为失败,双方达不成“协议”。

  所以,为达到让乘客“让座”的目的,普通的公交车司机能够有自发设立“有奖让座”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可贵的。“有奖让座”的出现并获得了良好效果则说明,当道德这种对人的高层次的要求,在社会上面临困境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或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并促进人们良好道德风气的重塑,无疑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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