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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颁布《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0:03 海峡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中共中央近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新华社受权于17日全文播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18日全文播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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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权威人士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

  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加大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中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说,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2004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将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他说,这也是目前拥有68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推行自我约束与促进自我发展的党内制度规范。

  【专家解读】

  透视《党内监督条例》八大亮点

  中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反腐专家邵道生等专家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闪烁着一个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亮点之一』

  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亮点之二』

  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条例还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巡视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

  中科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的分析印证了这一看法:“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亮点之三』

  中央委员会对政治局的监督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权威专家指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初步解决了这些重大问题。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专家们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专家表示,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之四』

  “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红旗出版社副总编辑、党建研究专家黄苇町说,“条例禁止出现不受制约的‘一把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社科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波表示,“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出台了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发展党内民主,弥补制度缺陷,确实抓住了要害。”

  『亮点之五』

  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纪委法规室参与条例起草的专家表示,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位专家表示,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亮点之六』

  明确党代表的监督权利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专家表示,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黄苇町认为,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亮点之七』

  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亮点之八』

  纪委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

  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数字

  凸显反腐决心

  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人和98人,增加25.6%。

  据中纪委连续8年进行的随机抽样、直接入户的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结果统计,1996年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只有32.8%,达到历年最低点,而2003年这个数字回升为51.9%。

  成效

  2003年反腐九个第一

  1.第一次提出建立制度反腐体系

  2.起草了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3.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4.第一次在一年中公开报道了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的查处情况

  5.第一次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

  6.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

  7.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

  8.第一次把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明确为纠风的重点

  9.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满意度第一次超过半数

  现实

  “三个仍然”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2月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讲话时提出了“三个仍然”的论断:“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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