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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员可以随时删帖子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0:55 海峡网-厦门日报

  ——公园工商所率先实现网上维权

  本报通讯员 姚震宇 彭园园

  近日,公园工商所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制作的网页进行网上监管、帮扶,指导企业修改服务条款,规范网上服务协议,将显失公平的服务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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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合理条款予以删除,这是公园工商所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率先在全市工商系统内针对网络开展的监管工作。

  犤案由犦近日,家住厦禾路的缪先生申请成为厦门一联合网站的注册用户,并在该网站上发布出卖“财美心门”的帖子,但网站管理员于当天便将帖子给删除了。缪先生向该网站的负责单位———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反映,该公司却称这是公司内部规定。缪先生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遂向公园工商所投诉。

  犤焦点犦经查,当事人双方均不否认网络发帖事实的真实性,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被投诉方提供的注册服务协议上。原来,任何人必须首先同意该网络的服务协议才能成为网络注册用户。而该网络的服务协议中有这样一项条款:“您必须承诺论坛管理员有在任何时间删除、修改、移动或关闭任何主题的权利”。

  据此,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缪先生在申请成为该网络的注册用户时已同意了该项条款,网络管理员有权在未征求其同意的情况下删除其发布的帖子。缪先生则认为自己按时交了注册费,便有权获得应有的权利。该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发帖或退还注册费25元。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缪先生与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关系,网络上的服务条款应定性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很明显,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条款显失公平,是无效条款。因此,要求该公司退还缪先生的网络注册费用人民币25元,并责令其修改服务条款,以确保网络服务协议中条款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犤结案犦尽管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多次强调网上发帖人数众多,管理员的删减非常频繁以及网络的虚幻性、复杂性等等。但不管任何原因都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上门帮扶下,该公司将该服务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予以修改、删除。

  犤总结犦在网络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一部分的今天,对网络的监管也理所当然应成为工商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园工商所成功调解的这起网络纠纷案,涉及到的合同问题也标志着工商所合同监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网络虚拟空间的复杂性对工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鼓励广大网络消费者举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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