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诊断职业病结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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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2:16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吕华)市卫生局近日下发通知,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各诊断鉴定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诊断,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做过鉴定的病例将不再进行鉴定。 通知要求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对已经获得批准证书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还要进行监督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注销其资格。通知还对职业病诊断鉴定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卫生监督机构或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诊断或鉴定结论。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已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查,不再进行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