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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人体器官丢失案开审 原告请求被当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3:03 新华网

  2002年8月4日,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下属的邱皮沟煤矿因第三人违章操作,发生了一起井下事故,职工方艳军在岗位上死亡。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在未经家属同意,家属也没有在场的情况下,矿方委托南票区公安分局法医室对方艳军尸体进行了解剖,当家属闻讯时死者部分内脏器官已“丢失”。死者家属在悲愤之余,将南票矿务局告上了法庭。结果虽胜诉,器官却未讨回。随后,死者家属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葫芦岛市公安局解剖死者身体并提取器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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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首例因人体器官丢失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于昨日(17日)上午9时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但这起备受关注的“特殊”案件在刚刚拉开审理序幕的时候就戛然而止。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以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实施的解剖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而不是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了死者家属及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瞩目:开庭前就已座无虚席

  由于本案在当地是首起因人体器官丢失引发的诉讼,是典型的“民告官”,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能容纳数十人的审判法庭在开庭前就已经座无虚席,很多人甚至一直站立着旁听此案。但各媒体除了文字记者被允许旁听之外,摄影记者等则全部被拒之门外。

  死者方艳军的父亲、妻子、儿子和两位代理律师组成了“庞大”的原告方,而作为被告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在本次庭审中并未出庭,由市公安局相关处室的人员代理出庭。作为第三人的南票矿务局邱皮沟煤矿也聘请了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当日庭审以“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控辩各方按程序宣读起诉意见和答辩意见。

  争辩:是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

  原告的代理律师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的姜彩熠律师在审理中认为,作为被告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多处违法,在本案当事人因矿上事故死亡之后,仅由矿上委托,在死者家属均未签字、也不在场、更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实施了解剖,并取走了死者体内的多个器官的事实清楚、证据明确。故公安局法医为死者实施解剖的行为系受矿务局委托实施的职务行为,市公安局理应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的代理人则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方艳军尸体解剖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尸体解剖是公安机关为发现和收集犯罪的痕迹、物证,判断案件性质,破获刑事案件,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刑事技术检验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无从谈起。

  意外:原告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

  由于控辩三方在庭审的质辩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宣布暂时休庭15分钟,合议庭将综合各方的意见之后,再进行继续审理。当旁听者由于本案的艰难性争论纷纷,并猜测案件势必将进行多次审理时,让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合议庭在开始继续审理之后,宣布:“作为被告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在南票矿务局职工方艳军发生事故之后,为确定死者死亡原因,接受南票矿务局委托实施的解剖行为,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进行了刑事技术检验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裁定无理坚决上诉”

  裁定作出之后,死者家属表示强烈不满,而葫芦岛市公安局的旁听人员竟不顾法庭规定和死者家属的情绪为裁定结果鼓掌叫好。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原告的家属和代理律师,他们一致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葫芦岛市公安局在解剖死者尸体时,进行了立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怀疑死者系刑事案件死亡的情况下,法院裁定其行为为刑事侦查行为明显错误,他们告诉记者,当裁定送达之后,他们将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见习记者吴镝):(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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