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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重点锁定“一把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7:09 新华网

  “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昨天新华社全文播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历经13年的砥砺,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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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教授吴美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用“期盼已久”和“千呼万唤”来表达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得以颁布的欣喜之情。作为一位长期从事党建研究和纪检工作的专业人士,吴美华激动地告诉记者,条例文字虽然不长,但内涵丰富,是中国共产党建立83年、执政5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党内监督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集大成的文件,它的颁布实施将执政党建设这一伟大工程极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破解两大历史课题

  中央党校的任铁缨教授参与了这次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他告诉记者,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规一直在强调制度建设,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建设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

  任铁缨教授表示,党内两大历史性课题之一是反腐败,党内监督条例具有反腐败的效力,构架了我国监督机制,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监督对象、如何监督等内容,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但是反腐只是这个条例内容之一。

  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是党内监督条例需要破解的另外一个历史课题,从中不难看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越来越成熟,不但对执政规律认识得更加有深度,而且在自身建设方面的思路也更加清晰了,“已经逐渐走上了从制度和机制上来解决党的问题的轨道。”

  重点监督“一把手”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内监督条例在开篇第一章第三条就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吴美华指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于处在权力金字塔尖上的一把手们,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地加大了监督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切中要害的制度,包括针对性极强的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为一把手构筑了一个“纵到底、横到边,上下互动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借鉴党外监督方式

  本着制度创新精神,积极总结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借鉴党外监督的一些有效形式也成为党内监督条例的一大特点。

  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构筑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10种监督形式。吴美华指出,这些制度中,巡视、述职述廉、谈话等形式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做了系统化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询问和质询、信访、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则是借鉴了党外一些有效的监督形式,进行了大胆的创新,将其变成了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

  明确六大监督主体

  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二章不但对各级党的委员会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普通党员、党代会代表如何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前所未有地对每个纪检委员和党委委员的个人职责也做了明确规定。吴美华认为,6个监督主体责任权利的进一步明确传递出一个信息:今后谁失职、如何追究都有了法规依据。

  党内监督条例还特别地赋予了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权利,使中共八大以来的党代会代表的“常任制”地位、职能和途径都给予制度上的保障,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党代会代表闭会期间有名无实的现状。

  构筑完备监督网络

  “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使党内监督制度越来越趋于完善,越来越趋于规范,一个系统化的监督体制逐步呈现在人们面前”,中央党校政法部刘素华博士提醒记者注意,条例中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条例中的第五条更是将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做了突出。“这就说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一个涵盖各个层面的监督体系已经完成。”

  在这个完备的监督网络中,任何一名共产党员都不能避开“监督”这两个字。刘素华博士说,在这个网络中,透明、民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比如,上级对下级进行的监督虽然具有一定的力度,但是下级的情况上级不一定清楚明了,如果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将可能带来主观的判断,条例中平级之间的监督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身处一样的地位,切身感受都是一样的,监督起来会考虑自己的感受,这样就会比较公正、客观地进行监督。

  强调支持舆论监督

  “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对于出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舆论监督的内容,刘素华认为,“舆论监督显然是超越各级监督状态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更有力度,更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心声,更能强调监督效果”。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第一次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确认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探索最高监督形式

  在去年10月举行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党内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而“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吴美华认为,这一创举,是首次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制度化,不但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也形成了层次更加清晰的完整的监督体系。

  通篇贯彻民主集中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监督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的思想,比如第三章十三、十四条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时,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的方式如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也有明确规定;应当集体决定的、个人擅做主张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等等。而这些在以往的党内文件中,对上述问题要么没有进行“刚性”规定,要么没有将规则进一步细化。

  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吴美华认为,党内监督条例对民主生活会的规定甚至细到了“每人每年”应当如何的程度,将党内的各项民主生活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不再仅是原则规定,已经成为党要从制度高度给予解决的重点问题。(记者/张卉 于建)(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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