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法务司长细说选举法:曾与中央充分沟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17:5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2月18日电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昨日透露,鉴于行政长官选举法属澳门特区政制的重要事宜,故特区政府在草拟“选举法”期间与中央政府有过充分沟通,交换意见。 陈丽敏昨日列席立法会全体会议代表政府引介《行政长官选举法》时表示,《行政长官选举法》属于特区政制的范围,《基本法》也规定,行政长官必须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陈丽敏强调,在立法会审议法案过程中,政府将一如旣往尊重立法会的职权,并将与立法会充分沟通和合作,积极听取议员的意见和建议。她也相信,具有认受性和民意基础的立法议员,能够循不同途径收集、反映意见。政府也将继续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希望透过这合作机制,令《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制订,充分体现民主开放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