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官员将守新规 法律考试不合格不予任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0:22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 (记者 高路) 昨天,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实施办法》,此举意味着,今后常委会任命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和“一府两院”人员,必须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合格才能提请任命。 据了解,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包括:人代会闭会期间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分为公共部分的法律和履职必备的相关法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提前10天,通知拟提请任命的人员做好准备。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形式,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