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职工工资 必须加付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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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岗位如果有潜在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如实告知;患有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劳动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更加强化了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和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问题严重,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经济补偿”一章,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全额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这一草案修改稿,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此外,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规定患有疑似职业病或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另据了解,草案修改稿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否则,不仅要退还钱物,还要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据介绍,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有望在此次会议上交付表决,若通过,将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报记者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