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网上发“小偷”照片 警方认为做法欠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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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1:59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在厦门房地产联合网“网友精彩话题”一栏中,2月12日,厦门一位署名karson的网友发布了这样的一个帖子:发帖者说自己被小偷偷了“DELLD600”笔记本电脑。发帖者留下手机号码,希望知情者提供信息,捉拿小偷。 此帖主题名为“有人认识这个小偷吗?”几天之内,点击率超过2260次,这种做法在厦门引起非议。
发帖者说:纯粹是他个人的意思 发帖者说,他在某国有单位上班,今年2月6日傍晚,他带着笔记本电脑在单位,稍不留神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因为他的座位刚好有监控探头对着,通过单位监控录像,发现在当天晚上7时左右,有个年轻男子溜进来,拿走了他的笔记本电脑。 至于通过网上发布“小偷”照片的做法,纯粹是他个人的意思。 网友:有支持有反对 一位网友质疑:“你怎么能确定那个人是小偷?万一不是呢?”还有网友说,把小偷的照片登上去,可照片又不太清晰,搞得我们单位每个跟上面登的人长得有点像的,都被拿来开玩笑。 但也有许多网友对这种通过网络发布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行为表示支持。 警法界:这种做法不妥 厦门市警方和一些法律界人士对私人在网上发布抓小偷信息的行为均不予认同。 警方人士说:警方不提倡市民这样做。发生失窃案件,失主如果掌握蛛丝马迹,应提供给公安机关,即使要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通缉令,也应由公安机关来发布。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容易祸从网出。他认为,公民个人随意在网上发布“变相通缉”的信息,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对案件的掌握和侦破水平十分有限,有可能造成一些环节的误差,从而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声誉造成负面的恶劣影响,并因此惹上官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