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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借据令好友反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4:19 齐鲁晚报

  本报德州2月18日讯(记者信明栋 通讯员 高咏梅)大写壹万写成了“1万”,利率约定含糊不清,本是好友的张德合、李正山为一张不规范借据反目,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最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正山偿还张德合本金137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昨晚,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1999年5月30日,禹城市辛寨镇农民李正山向该市李屯乡农民张德合打了一张借条,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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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上注明:“今借到张德合现金1万叁仟柒佰元整,息0.002元”。一年后,二人发生了极大分歧。张德合说本金是137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李正山则称本金是3700元,借条上阿拉伯数字“13700”中的“1”和大写金额中的“1万”是后加的,而利息应按月息2厘计算。双方争执不下,于2002年11月告到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中,禹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公安厅对借条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该借条是“同一人执同一支笔一次性写成”。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也对张、李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结果认定“13700元”是李正山所写。2003年4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李正山偿还张德合借款13700元,利息按月息2厘计算,计1274.1元。

  张德合认为在利息上吃了大亏,遂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中说,月息2厘远远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借条中的“息0.002元”纯属李正山笔误。而李正山说,他与张德合本为多年好友,借款本无利息可言,但为了约束自己还款,张德合便象征性地约定了月息2厘的利率,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正山在另一民间借贷活动中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却写成“月息0.0015%”,而李正山承认应按1.5分付息,这表明李正山写利率不准确,不是真实意思。与此相似的本案借款利率,李正山无其他证据印证其月息2厘的主张,张德合也不能充分证实约定利率是月息2分,故法院认为双方利率约定不明,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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