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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市场管理费”的建议值得重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6:35 新京报

  北京“两会”召开,许多市民提出取消市场管理费的建议,有人大代表也表示将会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后提出议案。我们认为,取消市场管理费的建议有很大的合理成分,值得重视。

  市场管理费的依据是国务院1983年颁布实施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决定了国家必然是集贸市场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在这样的条件下,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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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市场投资经营的主体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原来的国家工商部门投资经营变为由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另一方面,自从国家实行“管办脱钩”之后,工商部门的职责已经不是经营市场,而是通过对市场的监督和执法(比如审查经营者的合法性、打击制假贩假等)来保证市场的经营环境。工商部门不投资、不经营,理论上也就不能再有收益,他的一切正常的经费开支都应有国家财政来拨款满足。

  正如有些市民所指出的,收取市场管理费还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公平。一些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一样性质,但他们就不用交市场管理费。在集贸市场里的经营者一般都是经济实力不强的个体户,他们的经营收入相对来说也较少,如果允许商场、超市不交管理费,从公平的角度来看,集贸市场更应该取消。

  取消市场管理费,工商部门的经费开支也许将有缺口。这个理由显然不能作为收费的理由。工商部门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其开支理所当然由公共财政来保障。有些人提出要“以税代费”,这是有道理的,就是说,如果认为集贸市场的商户现在交得税少,经过严格的测算根据税法可以增加纳税额;同时,工商部门认为自己经费不够,可以申请增加财政拨款,财政部门将在现有的收入范围内协调解决。

  取消工商管理收费,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完全实现工商部门的角色回归。2001年开始“管办脱钩”后,从行政职能上工商部门已经从对市场的经营管理转变为监管服务,但有些地方因为市场管理费的“小尾巴”的存在,在一些集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中还能见到工商部门的影子。而且,因为“有利可图”,容易在某些工作人员中造成“重收费、轻管理”的结果,甚至出现执法腐败现象。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必定有不少类似的法规规章已经“过时”,不再适合当前的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已经实施20多年,当时自然有其合理性,但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支持收取市场管理费的理由已不存在,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和评估。

  本报评论员 艾君 相关报道见今日A08版(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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