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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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6:58 新京报 | |||||||||
厦双方就争议商标各执一词,厦华称商标是公司宣传语的英文缩写,长虹则说该商标只是表明产品功能,并未作为商标使用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去年8月,“厦华”、“长虹”商标侵权之争曾备受瞩目,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曾同时在厦门、北京、上海、广州四地提起诉讼。昨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案。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厦门华侨)称,争议商标“CHDTV”是其在2001年2月21日注册的,有效期限至2011年2月20日。厦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商标使用的被许可方。 厦门华侨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去年以来,他们发现四川长虹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等物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样———“CHDTV”和“CHD”,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代理人与四川长虹方代理人此前在上海曾有过“交锋”,但这次厦门方又追加了一个被告即北京蓝岛大厦,认为其销售了“侵权产品”。 长虹方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弧线图形加“HDTVREADY”,在产品上出现的“CHDTV”和“HDTVREADY”只是标明产品功能,即高清晰度电视机,并没有作为商标使用。 蓝岛大厦则称,作为销售企业,在销售时已尽到了义务,审查了生产厂家的资质和相关许可证,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长虹称“CHDTV”、“HDTVREADY”只是表明产品功能一说,厦门华侨并不认可,他们举出一项人口普查的数据,用以说明85%的市民英文水平还不能够理解这几个字母的含义,只能是作为商标使用。 厦门华侨公司称,“CHDTV”是厦门华侨公司征集商标活动时设计出来的,是“中国厦华不断进步走向成功”之意的英文开头字母。此案没有当庭做出判决。(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