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七旬老汉超市跌伤后续 索赔8万元无果待法院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8:12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陈佳嘉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15日晚饭后,吴老太和丈夫夏老及几个子女一起到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购物。儿女们和吴老太先进了超市,夏老一个人落在了后面。吴正在选购物品时,听到超
美妙时光产权酒店 紫光台式电脑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市的广播说天天见开心休闲廊有人找她。吴一口气跑到休闲廊,一进门就看到丈夫在一服务员的搀扶下坐在椅子上。有人告诉吴老太,她的先生在餐厅中央摔倒在地。老太顺着他们所说的望过去,满地都是水和泡沫,也正因为有水,她丈夫摔倒处的印迹清晰可见。夏老被送到了医院后,确诊为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在住院期间进行了3次大手术,共花费了4万多元。

  庭审旁听

  夏老认为,自己在天天见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消费,但因地滑及地面高低不平跌倒致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天天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另外,休闲廊经营场地是天天见经营的超市范围内,同时也是天天见的超市管理场所,依据法律规定,天天见和休闲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2003年5月13日,将天天见和休闲廊告上了法院,要求天天见和休闲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共计8万元。

  上周柳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夏老因体内的钢针移位在医院里继续接受治疗,无法到庭参与诉讼,天天见和休闲廊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焦点一:天天见该不该承担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从休闲廊的字号“天天见开心休闲廊”到休闲廊里工作人员所穿的天天见员工制服,就很容易看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在原告摔倒后,一直都是天天见的行政总监和保安在处理此事。虽然,天天见和休闲廊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但按照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休闲廊代理律师认为,天天见与休闲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前者是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个体工商户。

  焦点二:是否适用《消法》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进入被告的消费场所,在交易和将要交易的过程中,被告都应该提供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生产的安全保证。休闲廊代理律师提出,休闲廊的营业时间为每天8∶00—21∶00。根据原告儿子表述,其家人是在吃完饭后才到天天见购物的,不是到休闲廊吃东西的,而且当时休闲廊已经打烊,原告不可能到休闲廊里消费。

  天天见代理律师认为,按照《消法》中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虽然,夏老提供了当天在超市里消费的单据,但他摔倒的地点并不属于超市范围,再加上没有人看见原告是如何摔倒在地上的,所以无法证实原告摔倒与超市有无因果关系。

  经过几轮激烈的辩论后,法官当庭对原、被告进行调解,记者与当事人联系得知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

  责编:蒙卫芝 冯杰红(实习) 李华林(实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作者:陈佳嘉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