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名”要符实 福州加强办园规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04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宁)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教育局于近日出台了《福州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应体现该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福建”等名称。 根据《意见》要求,冠以“国际”名称的民办幼儿园只能以外藉子女为主要招生对象;要从师资、办园条件、教育教学研究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冠以“实验”、“
在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方面,《意见》规定新申请民办的幼儿园在园舍设备、师资条件、教育工作等方面必须符合《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意见书》和合法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另外,对小区配套的幼儿园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采取各种形式与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合作办学的民办幼儿园由市教育局直接审批。 《意见》强调,县(市)区相关审批单位应特别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和跟踪,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出现事故应及时处理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应加强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管,每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办学。未经审批或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幼儿园予以停办。 作者:李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