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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忽视的劳动合同鉴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权威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鉴证,本意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问津者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两块钱”的鉴证费——

  本报讯日前,笔者从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几天前,石家庄市近郊的藁城市某村一家三口在打工中发生了汞中毒,目前正在救治中;村里还有一些村民也因为中毒程度不同,发生了牙齿脱落、耳鸣等症状。由于这些中毒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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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毒调查工作带来麻烦。事实上,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鉴证,一个人只需要交2.1元,鉴证部门如果发现其中有违法条款,劳动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但就是这区区2.1元,却很少有人问津。对劳动合同鉴证,本意上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这项工作却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

  《职业病防治法》中一个重要条款就是,用人单位应该主动把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如第六十四条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以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危害告知”。

  但据河北省卫生监督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在进行职业病监督检查中发现,很大一部分劳动合同中没有注明岗位上的职业病危害,使发生职业病后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特别是一些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化工、小煤矿、小冶炼,由于防护条件达不到要求,发生职业病的机率大,而这部分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危害告知”义务往往履行得不好。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科的一位负责人说:“劳动合同是由劳动部门监制的,大多数企业在劳动部门的推荐下,可以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不必送到劳动监督部门审查。但是,劳动者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鉴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当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每个人的合同鉴证,只收费2.1元。但是,问津者寥寥无几。”究其原因,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是一方面,但更深层次的是有关条文未进入劳动者心中,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认识不足。

  劳动合同“检本”有哪些重要性呢?把职业病危害写进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什么帮助呢?河北省卫生监督局一位部门负责人认为:“一是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必要的职业病防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二是发生职业病后,有的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史、健康监护档案,使职业病诊断、赔偿出现麻烦,而将职业病危害写在合同之中,就能为职业病的诊断提供相关依据,也容易分清责任,解决问题。”

  对于劳动合同中注明职业病危害,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有关人员说,劳动合同中除了必要条件外,还有双方的约定条款,对于职业病危害,可以在约定条款里注明,因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种中,已经有相应的保护目录,这些约定条款,只做劳动合同附件使用,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履行危害告知的义务。

  一方面是劳动保障部门为劳动者设立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检本”途径,另一方面却是发生职业病后,缺乏相应的合同保证。事实上,劳动合同鉴证的重要性并没有被劳动者重视。对此,有关部门应予关注,采取措施,以实现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杨毅松郝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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