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老板组织同性卖淫判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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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14 金羊网-新快报 | |||||||||
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其辩护,法庭一审未予采纳 新快报讯(钟欣)江苏首例组织男子同性卖淫案(本报2月5日本版曾予报道)前日一审判决。据《江南时报》报道,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的酒吧老板李宁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南京秦淮区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
另据江苏《现代快报》报道,2003年1月至8月,现年34岁的南京人李宁以盈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并制定制度进行管理,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年8月17日,李宁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在起诉书中列举了7次卖淫活动。今年2月6日上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在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李宁的辩护律师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法院则认为构成犯罪。 6日下午2时30分,李宁身着黄色看守服、面色平静地被再次押进秦淮法院1号大法庭的被告席。此前针对本案,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性之间的金钱与性的交易就是卖淫,因此能否以组织卖淫罪追究李宁的法律责任值得商榷。但判决结果驳倒了这一观点。 针对李宁辩护律师提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李宁以盈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李宁听到判决结果后,面色沮丧地低声叹道:“判得太重了。”随后他就被法警迅速押离庭审现场。对于李宁的异常反应,其辩护律师向记者解释道:“李宁可能是从他的行为上去理解,认为不应该判决这么重,但他可能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至于会不会上诉,这还需要征求李宁本人的意见,我无权表示。” 同时该律师认为,本案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可以算得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在全国是第四例,而江苏却是首例。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案件规定过于笼统,并未对同性卖淫予以细化,仅公安部今年出台的文件明确同性间性交易是为卖淫,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人李宁有罪,这是很有争议的。”(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