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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20 每日新报

  肇事车撞人后逃逸伤者起诉索医疗费张北王京涛周莉颖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王京涛实习生周莉颖通讯员刘虹】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伤者难道就要自行承担医疗费认倒霉吗?昨天上午,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伤者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的案件做出终审判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垫付原告抢救过程中的医疗费20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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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7月17日晚20时许,原告毛先生乘坐其同乡的自行车回家时,途中被一辆小客车撞倒,造成原告“重型颅脑损伤”,肇事车辆当场逃逸,此案至今尚未侦破。原告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同年8月2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20420元。原告认为,天津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保险公司有预付伤者医药费并支付今后的医疗费的法定义务,因此诉于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此笔费用。

  经查,2003年5月22日,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支队向被告保险公司发出预付费通知书。庭审过程中,被告是否应付给原告垫付医疗费用成为案件焦点。原告认为,为了让受伤者及时得到抢救,由被告保险公司预付原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是依法有据的,但在被告未履行的情况下,原告迫于无奈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原告有权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给付此费用。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原告已经将医疗费交付上了,被告再预付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交管局在事故发生一年后才通知被告,并且预付医疗费应向医疗部门支付,因此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程序,故不同意支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垫付责任,于法有据,但原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不应列入抢救费用之列。因此,判令被告一次性垫付原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20420元。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律师说法明扬律师事务所杨仲凯律师分析此案时指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从立法点和目的来看,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引起的伤害,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有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的法定义务,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及时、有效及全面的救济,而在考虑救济途径时,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更有利于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从而实现了公平合理的立法目的。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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