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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兵从事个体经营将免除5大类行政性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09: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刘昕、王东明)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中的大多数将被用人单位录用,依托单位实现创业,有一部分则是通过从事个体经营来实现就业。根据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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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意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在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同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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