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主犯被判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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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0:08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京2月19日电(记者奚彬)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经过不公开审理后,日前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主犯李宁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非法所得1500元被同时依法追缴。 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8月间,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
法院认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招聘“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这种行为亦为卖淫行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处。 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晰。为了确定此案的定性,江苏省政法委专门召开协调会,决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接到请示后,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汇报。2003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口头答复:可以参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定罪量刑。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才得以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