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同性卖淫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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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0:38 法制日报 | |||||||||
被告人被判构成组织卖淫罪 本报讯(记者蒋德)江苏首例同性卖淫案1月17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对于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本案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同性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就成为一大争议焦点,李宁的辩护人也为其作了无罪辩护。本报2月11日二版刊发《南京“同性卖淫”案引起各方关注》等文章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这个“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经预谋以登报等方式招募“公关先生”,并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也属卖淫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