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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是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1:17 南方周末

  邬凤英

  近些年,一些省市的国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悄悄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家族化”现象:内部管理权力“近亲繁殖 ”,权力结构逐渐被企业高层家族成员垄断;财产资源逐渐被家族占有或“借用”。有关专家指出,国有企业“近亲繁殖”的 家族制,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地侵占国家利益,直接危害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2003年12月29日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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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观各类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就会发现无论作案手段怎样千变万化,但基本的原因却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营层的权 力过大而且不受监督;其中,又以职工群众完全被排除在监督程序之外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不难想像,当一个人可以“任意 ”处置他人产权的时候,人们凭什么相信他会对产权所有者负责?

  从表面上看,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是可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来行使监督权利的,但在现实中,由于缺乏相配 套的选举、罢免、检举、控告等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这就使得职工实际上无法行使监督权,而当董事或经理兼任党委部门的 负责人时,连党委的监督也变得形同虚设了。

  在当今世界各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中,都存在一个如何对企业的经营层进行监督的问题。监事会制度的出现,就是基 于这样一个理论:在一个企业当中,职工的利益和企业命运的相关度最高,因此他们最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他们应该 最有发言权。

  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有监事会的架构,但我们的监事会没有任免董事及厂长(经理)的权限,也没有常设机构 和必要的实施手段,经费也缺乏相应法律保障。虽然《公司法》第124条的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在实际生活中,监事、董事、经理往往 都是指定人员。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缺乏一种内在深度关切,也没有足够动力履行监督义务。

  必须彻底改变职工本是“企业主人”却一点都没有“主人”权力的极不正常现象,必须增加广大职工在“国有企业的 出售”和“改制”中的发言权、否决权,让能代表职工利益的职工代表参加“国有企业的出售委员会”或“改制委员会”,让 这些职工代表具有否决权。

  从这个角度上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对中国最具借鉴意义--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 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是下位机关,监事会实际上拥有控制董事会的权力。它的权力有:任免董事会成员,包括 董事会主席;决定董事的薪酬;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可以查阅公司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委托监事或专家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可以随时要求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要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营利能力、营业过程、资金周转、人事等情 况。此外,虽然公司法将经营决策权赋予了董事会,但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董事会仍然必须事先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后才能进 行。

  中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通常是以国企宣告破产、经营层摇身一变成了私企老板、大部分职工下岗这样的形式实现的。国 有企业职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害者,他们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的关切度也最高。因此,提高中国国有企业监事 会的法律地位,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这一专门监督机构的构成和运行机制,比任何其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措施都更有效、更合 理、更符合中国国有企业的传统。一个职工占有重要地位、以董事会的上位机关身份出现的监事会,将会解决国有企业中“资 产所有者缺位”带来难题,因为没有谁比职工群众更关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也就没有那一个群体比职工群众更适宜 充当国有资产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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