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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 不能再歧视下去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1:28 南方周末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 ,不得有其他差别。”这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庄严宣告的。毫无疑问,它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星球上每个文明社会都 应遵守的道德和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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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平等和社会正义有着更高的价值和追求。但是,令人不能忽视的是,在我们社会中,从经济 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歧视是存在的!

  两年前,四川大学周伟教授曾奋起为学生在公务员录用中受身高歧视提起一场“宪法诉讼”,后来案子却不了了之。 我原以为虽然法院没有作出正义的判决,但在强调“依法治国”和要把“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的今天,一些单位和领导对就业 歧视总得有所收敛吧。可是,目前许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甚至司法机关(以维护平等正义为使命),本身无视法律和人权,采 取就业歧视的做法仍时有发生。

  除上述这些案例外,去年还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如1600多公民签名、反映全国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的“对 全国公务员录用中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圳、安徽等地提起了就业歧视的诉 讼。这些都说明就业歧视已到了必须认真解决的地步。

  西方法治国家在过去一百多年人权发展的历史,在一定角度上看,就是反歧视、要求平等权利的历史。如美国1860 年代的内战是废除黑奴制,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工人运动主张的就是劳动者的平等权,二战后美国展开反种族歧视 和妇女要求劳动平等权的斗争,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又发展到反对年龄、政治主张、身体等各方面的就业歧视。

  当前我们社会普遍存在歧视,是因为不少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是“不合理的必要”。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 找不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些限制也难怪。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比起GDP的增长是太小的问题。可是,生命对每个人只有一 次,一个人不管先天或后天有什么样的缺陷,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饭生活,还应受到尊重和公平的对待 。何况就业歧视的结果会严重影响到这些人的基本生存权。

  也许很多人对人人平等、不应受歧视的社会价值观没有太多的争议,而对什么构成就业歧视却大有歧见,或认为是模 糊的。的确,我国法律虽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治国家和国际社会关于就业歧视的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国际劳工组织在 《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的定义是,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 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在公务员录用或企业录用中,一个工作岗位设一定的条件不是不可以,问题是所设的那些条件是否为该工作所必须和 合理。没有必须和合理性,该条件限制就构成歧视。如银行工作,与身高、长相、性别、年龄、民族等条件就无关,但与相关 学历和专业、经验却有关。规定前面的条件就是歧视,规定后者就不是歧视。像本期《南方周末》报道的陶令的疾病与编辑的 职业、陈林的身高与税务工作完全没有关系,拒绝录用明显构成就业歧视。

  当前,一些机关、单位就业歧视之所以存在,除了我国目前立法方面不够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 对此缺少认识,没有承担起司法维护正义、平等的基本使命,对反歧视控告有意推诿。我们讲司法为民,司法要树立尊严和权 威,就应该主动担负起应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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