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用工“几不准”:不仅内容违法而且严重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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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3:11 南方周末 | |||||||||
作者/李凌云
据报道,一些地方规定:在春节后一个月内,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地民工;外地驻该市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该市组织劳务输出;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地民工中介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张贴、刊登和发布招(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等等。 这些“几不准”的节后用工“禁令”,国内已经不是头一遭了,但笔者对它们的法律效力一直充满疑惑。 显而易见,“几不准”既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也不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实质不过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某一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行政措施,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有两点必须强调:一是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否则无效;二是无权作出设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可惜,以笔者愚见,“几不准”中的每一条都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其中,在一定期间禁止用人单位招工、禁止中介活动和劳务输出活动、禁止发布广告信息的规定,都与《宪法》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相冲突。而不准新民工入该地就业,也与《宪法》中“劳动者的就业权”以及《劳动法》中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相违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几不准”的矛头直指民工及与民工有关的一切劳动就业行为,其实质是对民工的制度性歧视。而《劳动法》在其适用范围上从未对民工有过任何特殊规定,一向是将其视为“劳动者”的组成部分进行一体保护的。 “几不准”不仅内容违法,还存在严重的越权现象。“几不准”既表现出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纵向越权,也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横向越权之嫌。 从纵向上讲,“几不准”的效力范围已经越过本市的边界,及于全省;从横向上讲,“几不准”不仅行使对劳动保障领域的管理职能,其触角还直接伸到了新闻单位以及外地劳务输出机构。 “几不准”的出现,说明界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并规定相应的具体职责与法律责任,对“依法行政”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