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人大选举的乡长才是合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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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41 京华时报 | |||||||||
作者: 张祖桦来源: 南方都市报 据《华商报》2月16日报道,由乡人大代表合法选举产生的乡长刘张雄还在工作,县上“任命”的“新乡长”也赶来主持工作。这种“一乡两个乡长”的怪事竟然在陕西佳县刘国具乡存在了一年半之久,至今无法解决。
“一乡有两个乡长”很显然是一种非正常情况。两个乡长一个是“人大选举出来的”,另一个是“县委组织部任命的”,究竟哪一个是合法的呢?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是非很清楚,只有经过人大选举的乡长才是合法的。 正是依据宪法,《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长……乡长、镇长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乡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得变动。本人要求辞职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对照以上条文,不难看出,佳县县委组织部的决定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刘张雄乡长的宪法权利,应当尽快采取行动纠正自身的违宪侵权行为。 由此看来,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有待增强,尤其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亟待增强。我认为,对于公民包括乡长的宪法权利遭受侵犯,应该给予法律救济。应及早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使各类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摘编自《南方都市报》2月18日文/张祖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