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自办校、医10月前收归地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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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2:50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云南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会上获悉: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和医疗机构,将在9月30日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管理体制。国企社会职能分离工作,将按属地管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平等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省政府要求:除昆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等分离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州市外,其他地州市在今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分离工作;昆明、西双版纳、德宏等地州市在9月30日前基本完成分离工作;其中,关闭、破产企业和行业整合企业的分离工作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 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成建制接收,并统一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办学校分离后,地方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也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转为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成为政府举办的非赢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走向市场成为非政府举办的赢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与其他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医或组建医疗集团。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技术薄弱、设备陈旧的医院,可停办或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或门诊部。企业不愿移交的学校、医疗机构可不移交,但仍要将其纳入地方统一管理,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在人员接收上,坚持以2001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册职工和去年12月31日前调入的教育、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为基础进行接收;移交机构的编制按同级同类的定编标准核定,其他人员按编制规定比例化转;对超编人员的安排,由企业与地方协商解决。赵学康(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