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提高劳模待遇 调整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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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5:46 浙江日报 | |||||||||
本报杭州2月18日讯 (通讯员 林刚 记者 苏晓春)劳动模范的待遇又提高了。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发出通知:进一步提高省及省以上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和1956年至1964年期间被评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个人的荣誉津贴,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模的良好氛围。 提高后的荣誉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全国劳模每月可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
据悉,本次制定的劳模津贴标准与以往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且在全国位于前列。此前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的荣誉津贴分别为每月80元、50元,并且没有年限的区分。 除荣誉津贴外,通知还对劳模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修改:城镇在职、退休的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级别,分别以全额、不低于80%和不低于60%的标准补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模,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及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由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地方财政将视情况给予专项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