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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老两口告倒海城中心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8:18 沈阳今报

  记者 赵 彤/文 汪兴宇/摄

  今报讯 仅仅四个小时的时间,活蹦乱跳的五岁男孩儿栾亚男就由脸色苍白、呼吸衰竭发展到心跳停止。58岁的 栾永基坚信自己的儿子死于医疗事故。18年过去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终审判决,认定是海城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 导致栾亚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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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年啊,如果他活着应该有23岁了。”昨天,栾永基来到了今报编辑部,向记者讲述了18年来他为逝去的儿 子讨要说法的曲折经历。

  大年三十 五岁儿永别父母

  1987年1月28日(腊月三十)中午12点50分,栾亚男有点儿发热,栾永基及爱人郭凤兰带着儿子来到海城 市中心医院儿科诊室就诊。

  “诊室里有四五个患者在等医生,我找了半天才发现医生正在休息室睡午觉。我把他喊起来去看病人。”医生王某在 给栾亚男量过体温后,在药单上开出“青霉素、安痛定、地塞米松”等注射液药方。

  在注射室,值班护士张某为栾亚男做青霉素皮试,并告诉栾永基20分钟后再看皮试结果。15分钟后,张某问栾永 基:“时间到没到?”栾永基回答:“没到,还差五分钟。”栾的话音刚落,一名李姓护士来到注射室与张某说话,聊了几句 后,张某拉过栾亚男的手腕察看,发现他的手腕试敏处已呈红斑反应。“有点儿红,面积不太大,过去打过没有?”张某问道 。“打过,可最近一段时间没打。”栾永基答道。“打过还行,来吧。”说完,张某便从桌上拿出几支药给栾亚男注射。之后 ,栾永基带着孩子回家了。

  不到下午2点,栾亚男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栾永基和爱人郭凤兰连忙抱着孩子返回儿科诊室,再一次将正在值班室 睡觉的医生王某唤醒。王某用听诊器听了听后告诉护士郭某:“马上取氧气。”十多分钟后,郭某返回说:“我楼上楼下到处 找,哪儿也没有氧气。”王某又吩咐道:“打一支‘洛贝林’。”可郭某找了半天还是没找到。又是十多分钟过去了,郭某才 找出一支药给栾亚男注射了。之后王某用听诊器听了听孩子胸部之后,就坐下了。

  这时,郭凤兰一下子跪在王某面前,满眼泪水地说:“王大夫你别生气,求求你快救救孩子吧。”王某说:“没有氧 气和药怎么救?”下午3点30分,王某又用听诊器听了听,回头告诉栾永基和郭凤兰:“孩子没救了。”

  医疗鉴定 死于青霉素过敏

  孩子死了。栾永基蒙了。郭凤兰昏倒在地。这时,医生王某催促栾永基:“赶快把孩子抱走,扶家属快走。”

  大年三十的晚上,其他人家灯火通明,合家欢乐。刚刚痛失爱子的栾永基和郭凤兰却忍着无比伤痛找到海城市中心医 院的值班领导和市卫生局值班领导,要求其查清责任。

  第二天,栾永基接到海城市卫生局的通知:三天后对栾亚男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清死亡原因,鉴定结果要半个月后才 能出来。三天后,栾永基询问鉴定结果,被告知还没出来。两个月后,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海城市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认定, 患儿为青霉素过敏死亡,医院没有过失和责任。

  “医生没有明确诊断就开了药单,护士在没到规定时间就结束皮试,后来又以氧气和药找不到为托词延误救治时间。 医院竟没有过失和责任?”栾永基、郭凤兰从此踏上漫长的申诉、诉讼之路。

  一审判决这只是医疗意外

  孩子到底是怎么死的?仅仅是当时医疗条件不够好造成的医疗意外,还是一起医疗事故?栾永基和郭凤兰夫妇频频出 入海城、鞍山、沈阳和北京等有关单位。1987年栾永基申诉至海城市检察院,检察院法纪科做了初查工作后,放弃了查证 工作。1997年栾永基到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立案,海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2001年3月,此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同年8月法院下达判决如下:栾亚男临床诊断上呼吸道感染是正 确的,治疗是合适的,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诊断和治疗不存在医疗过失,是医学科学水平有限,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的意 外。医院无医疗过失,属于医疗意外。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的医务人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抢救不及时, 缺乏客观依据,不予采信。

  栾永基对“虽经抢救,栾亚男于当日下午死亡”的提法当即提出质疑。“几时死亡?怎么抢救的?用的什么药?采用 何种医疗手段?这些都没有具体说明,那‘虽已抢救’从何而来?”历尽艰难立了案,却得到“属于医疗意外”的判决,栾永 基不服,提出上诉。

  再审判决仍然是医疗意外

  2002年12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栾永基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调查,并做出如下回答:海城市医疗事故鉴定 小组的鉴定结论明确认定海城市中心医院对栾亚男“诊断正确,治疗合适,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后来病历资料是在海城市 卫生局丢失的,不应由被告方海城市中心医院承担责任;注射皮试针后,如果红晕直径小于一厘米并无自觉症状时仍属阴性反 应,可以注射青霉素,因此海城市中心医院对栾亚男的死亡没有过错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败诉并没有动摇栾永基继续上告的决心,他再次对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几点质疑:依据《辽宁省医疗事故处 理试行规定》“对发生事故或有医疗纠纷的患者的病志、解剖标本、调查证明、申诉信件等材料,医疗单位要立卷归档,长期 保存。”而他们却弄丢了未能充分举证;被告所持的《关于栾亚男死亡病例医疗技术鉴定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上面没有公 章,也没有鉴定小组成员签名,只是一张白纸加上几行字,这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鉴定意见》的主体全是院 方代表,这种带有浓厚行业保护色彩的鉴定意见缺乏法律公正性。

  栾永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医院有医疗过错

  2003年底,一个令栾永基和郭凤兰无法忘记的日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了此案,推翻了原审中的证词。

  海城市中心医院为栾亚男做青霉素皮试时,试敏通知单无试敏结果,而且皮试时间不足20分钟,在此种情况下仍然 为栾亚男注射青霉素,违背医疗常识,医疗行为有过错。

  在病例资料丢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以医疗鉴定小组所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海城市中心医院没有医疗过错不 妥。海城市卫生局在栾永基诉讼前将病例资料弄丢,致使医疗鉴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无法考证,因此,对海城市中心医院不承 担栾亚男死亡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如下: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海城市中心医院赔偿栾永基、郭凤兰医药费7.50 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92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儿子死了以后,海城市中心医院从来没给过一丝一毫的抚慰,18年来我们老两口为了上访、申诉连工作都丢了, 这些我都认了,可我们18年来受的苦和精神上的伤害多少钱也换不回来啊。”近日,栾永基第四次提出上诉,他认为此案发 生在1987年1月国家没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前,应比照交通肇事赔偿项目赔偿。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 偿的话,应将自己的误工费、交通费等一起赔偿。为此,栾永基还拉出一个清单,要求海城市中心医院总计赔偿705674.90 元。

  “18年精神损害不是两万多块钱就可以解决的,它应该和我们18年的申冤、诉讼所遭受的人身侵害和精神打击成 正比。”栾永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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