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男人向同性卖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南京酒吧老板一审被判8年据新华社南京2月19日电(记者奚彬)江苏省首起组织男青年同性卖淫案经过不公开审理后,日前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结。主犯李宁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非法所得1500元被同时依法追缴。 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8月间,南京“正麒吧”老板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等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
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此规定并不明晰。2003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口头答复:可以参照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1项定罪量刑。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才得以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