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在押嫌犯 侦查部门应当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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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0:2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如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并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中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这个《规定》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规定》中专门就律师投诉和检察人员侵犯律师权益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杨维汉)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