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纠“大吨小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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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2:28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程福俊)去年冬天,京津冀晋蒙五地在联合治理货运汽车超载超限时,不少车主和司机发现,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进行核定处罚时标准不一样。比如行车证上标明为8吨的货车,交警查车以此为标准,超过8吨算超载;而交通部门不以行车证上的核定标准,却按发动机功率按照12吨标准收取养路费。这就是交通部门通常所说的“大吨小标”车。 日前,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已联合交通部公安部开始从恢复有关设计
国家发改委将对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载货类车辆产品进行清理。清理范围包括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的N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国家发改委还要求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对本企业1999年1月1日后出厂销售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包括原国家机械局《目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已撤销的产品)进行一次排查,凡是属于“大吨小标”车辆都必须如实上报,将“大吨小标”车辆的产品型号及名称、整备质量、原标定载质量、更正后载质量及出厂日期等参数按要求填报,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变更登记,以恢复车辆的本来面目。按期如实上报“大吨小标”问题的企业,不再追究其责任;逾期未报或瞒报的企业,若发现有“大吨小标”违规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