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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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2:47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七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
开始使用自谋职业证 从今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报考大学可享受加分 从今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允许落户县以下城镇 从今年起,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据介绍,在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难以在当地找到就业机会。《意见》提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的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