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优惠 个体经营可免五类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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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3:34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七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报考高校可加分
《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职业培训有补助 《意见》提出,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个体经营免五费 《意见》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一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地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