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管部门“助燃”乱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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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3:47 齐鲁晚报 | |||||||||
发改委揭批三类违规行政行为 据新华社南昌2月19日电 发展改革委在检查中发现,一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乱收费充当了“保护伞”,一些教育主管部门自身巧立名目乱收费,致使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
检查发现,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手中的职权充当教育乱收费的“保护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越权制定收费政策。东北师范大学违规收费313万多元,其中政府行为达153万多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政策,批准一些地方高中、初中、小学在同一年级招收“民办班”“实验班”,高额收取学费; 二是截留、挤占学校收费收入,加剧学校经费的短缺。宁夏、四川、云南、陕西等省区的一些地方财政部门按学校收费总额的10%至30%的比例统筹,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最高的达50%以上; 三是搭车收费。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以评比达标的名义向学校摊派各种报刊、书籍等。 检查同时发现,一些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达27种之多,诸如文武双修风险金、考务成本费、业务活动费等,收费名目古怪,让人费解。 对经合法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山东省教育厅超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费、中考报名费、中专报名费、中专报名考务费、高考学生报名费、高职报名费和超范围收取考试工本费、高校老师考前培训费等。 部分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违反收费政策的制定权限,违规出台收费政策和文件,截留、挤占学校学杂费收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教育局对财政部门返还的学杂费,按30%的比例截留,对各校助学款按10%的比例截留,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