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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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4:26 时代商报 | |||||||||
下属“放心工程”领导小组违法行政?沈阳市政府被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9点20分,一起特殊的案件在沈阳市中级法院正在审理。 原告是原沈阳砂阳奶站的业主,年近六旬的邱先生,他以沈阳市政府下设机构违法行政为由将沈阳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违法行政行为,赔偿相应损失。原告诉称:
在庭审中,邱先生陈述了提起诉讼的事实和理由:1994年,他在沈阳市砂山地区开办了一家沈阳砂阳奶站,曾获“放心食品”等多项称号和荣誉,并被指定为沈阳市惟一销售消毒散牛奶的厂家。 然而,从1999年11月28日开始,邱先生的奶站因售奶工具等问题开始受到了沈阳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的检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其下属的联合执法队先后十余次对砂阳奶站进行了执法,对奶站的产品进行了收缴和灭失。直至2000年5月25日,“领导小组”摘掉了砂阳奶站“放心食品”的牌匾,收回了证书,并取缔了“消毒散牛奶”的销售。诉讼请求: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邱先生认为,“领导小组”及其联合执法队对砂阳奶站实施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直接造成了业主的经济损失。由于“领导小组”是沈阳市市政府下设的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他将沈阳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中级法院确认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由此给砂阳奶站带来的相应损失。市政府:没有“放心工程”领导小组 在审理中,沈阳市政府的代理人认为,在查阅了沈阳市政府下发的多份文件中,并未发现有证据表明沈阳市“放心工程”领导小组这一机构是沈阳市政府的下属机构,也没有文件明确批准成立了该小组,是否存在这样的一个机构都有疑问。而被告人所述的违法行政行为理应由实施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单位来承担相应的行政后果,被告应向具体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将沈阳市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原告的行政诉求理应被驳回。 由于双方在诉讼主体上存在分歧,本案并没有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法庭将综合双方意见之后,再继续进行审理。见习记者 吴镝 实习生 胡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