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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206天终审无罪 要求国家赔偿1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4:4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终审无罪,要求国家赔偿14万元

  本报讯 拿到内江中院宣告自己无罪的刑事判决书,58岁的王泽华百感交集:仅仅因为收电视费与他人发生纠纷,自己被打残了不说,还被冤枉判刑遭羁押了206天。他决心讨回公道,向内江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14万余元。2月10日,国家赔偿申请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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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的一天,资中县宋家镇广播员王泽华到宋家镇火车站伙食团收取炊事员宋玉彬的闭路电视费时,与一旁就餐的在校学生吴某某(11岁)发生争执,并在吴右脸上扇了一记耳光。吴父吴昌权闻讯赶来将王打伤,后吴昌权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缓刑1年。当日,王因受伤住院,吴某某则到宋家镇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耳外伤性耳鸣。2000年1月,双方达成吴赔偿王3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

  不料时隔1年多,吴某某报案称自己被王泽华打伤。2000年9月,内江中院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外伤性右耳全聋,属重伤,伤残8级。11月1日,王被批准逮捕。2001年1月资中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泽华有期徒刑1年。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被羁押206天的王泽华出狱。

  王泽华向内江中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2003年7月,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难以认定是否构成轻伤,不宜评残。

  法院终审判决宣告王泽华无罪。由于羁押期间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备感身心遭到摧残的他决心为自己讨个公道。他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记者高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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