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贪官死囚为何都“享受”注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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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5:03 新华网 | |||||||||
2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据了解,济南地区此前对死刑执行大多实行的是枪决,但法院最终还是决定对王怀忠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2月13日《新京报》)。 王怀忠是大贪官,被判处死刑罪有应得。但在绝大多数死刑犯都采取枪决的情况下,他被执行注射死刑似有“照顾”的一面。这种“照顾”有何理据不得而知,不过,“享受”
注射死刑和枪决,都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相对于枪决,注射死刑显然要人道、文明得多,更容易得到死囚本人及其亲属的接受。根据现行法律,对死刑犯采用何种行刑方式主要还是由法院决定,犯人并无权选择。在目前枪决死刑和注射死刑并用的阶段,对一个死囚犯是采用枪决行刑还是注射行刑,并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受到行刑条件限制,各地法院不得不大量采取枪决行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一个死囚采用枪决还是注射行刑,可能不是个简单决定,而是涉及法律公平问题。由于法院有选择决定权,同样触犯一部《刑法》,同样受到极刑处罚,绝大多数犯人可能被枪决行刑,而个别犯人则可能被执行注射死刑。假如贪官死囚都“享受”注射死刑,没有一个被枪决行刑,那么法院决定的理据何在?能确保其决定是公平、合理的吗? 从普通公民的角度看,不管是枪决行刑还是注射行刑,执行的都是死刑,似无本质差别。但是从法理上说,贪官死囚与别的死囚犯,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死刑行刑方式面前也应平等对待。目前存在两种死刑行刑方式的客观情况下,贪官死囚大都“享受”注射死刑,而其他死囚却绝大多数执行枪决,显然是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注意。我们有理由期待国家最高立法或司法机关尽快作出明确界定。否则,具体执行法院恐怕难以自圆其说,长此以往,难免给人以“照顾”贪官死囚的感觉。(徐林生):(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