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兵自谋职业证全国通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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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6:44 新京报 | |||||||||
7项新政策促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门相关意见 新华社北京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转发了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7个方面,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就业自谋职业证全国通用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干个体免5类行政费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这些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有补助 《意见》提出,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落户 住所固定职业稳定可落户 从2004年起,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意见》提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的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教育考大学至少加10分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根据《意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v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