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转发九部门意见要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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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03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记者洪文军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
《意见》明确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征部分登记、管理等费用和税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可免除部分税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户籍管理和参加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作出规定。依据《意见》规定,符合有关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县以下城镇落户,其家属和子女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