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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军委批准军职以上干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颁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03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2月19日讯 沈泳、记者江宛柳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军队大军区职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加强军职以上干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日前由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全军执行。

  贯彻落实军职以上干部房改的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建设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改革,建立具有我军特色住房保障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对军职以上干部住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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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从控制建房规模、用地、面积标准到装修都作了明确规定。《意见》要求,军职以上干部住房尽量由大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建设计划主要安排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和接近最高服役年龄的在职干部;军职干部住房建筑层数不得低于4层,大军区职干部住房不得建成平房、独门独院或独立小楼,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5;新建军职以上干部住房的户型面积以干部相应职级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限额,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个人要求提高装修标准、增加设备配备的,增加的经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意见》强调,军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后,要及时腾退原租住的公寓住房,不得两次和两处以上购房占房。军职干部购房补贴政策明确前,可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给个人,购房补贴政策出台后,个人愿意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可重新计算房价,享受住房补贴。《意见》要求军级以上单位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军职以上干部建房管理,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严格把握政策。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军职以上干部,要讲政治,顾大局,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支持军队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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