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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后干个体三年内免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05 天府早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出台,退伍兵高考可享受加分

  早报讯据央视报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七个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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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具体规定。

  个体经营免多类税费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个体经营时,将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5大类行政性费用。同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大省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高考享受加分优惠

  从2004年开始,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均可享受加分的优惠。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证开始使用

  从2004年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将领取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此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方可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到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我国尚属首次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民政部统一制定的样式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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