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事故玩忽职守 原河池地委副书记晏支华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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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57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2月20日讯(记者王克础通讯员饶右江)2月19日,原河池地委副书记、河池地区行署专员晏支华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 公诉人指控,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身为河池地区行署专员、河池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厅
晏支华对公诉人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但他辩称,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是莫振汉(原河池地委书记,已判刑)和原南丹县主要领导。他本人得知南丹“7.17”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调查,并下令抓获矿主黎东明等人,并到一线参与指挥抢险50多天。晏支华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说,晏支华在查获“7·17”事故案件中,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应酌情从轻处罚。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晏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获知南丹“7·17”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认真组织调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向其报告确有事故发生,并有多人失踪或死亡的情况下,晏支华仍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既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也没有亲自深入事故现场调查了解和立即采取积极的抢险措施。 更为严重的是,晏支华在向自治区主要领导汇报有关“7·17”事故调查情况时,仍隐瞒其已掌握的事故真实情况,因而延误了“7·17”特大透水事故的处理,致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晏支华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确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责编:蒙卫芝 李俭芹(实习)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王克础 饶右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