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图纸及建筑风格 地产业频发“克隆”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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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8:15 新华网 | |||||||||
昨天,一起因地产“克隆”引起的官司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森林大第”被“枫丹丽舍”指责抄袭。 开发“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开发商说,2002年,他们发现“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工程图纸也抄袭了“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枫丹丽舍”认为,“森林大第”所抄袭的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
在法庭上,“森林大第”却称“枫丹丽舍”为欧式建筑,其建筑模式非独创而是历史文化遗产,“枫丹丽舍”的开发商不能独享。而且,“森林大第”与“枫丹丽舍”在楼层上也有差别。“森林大第”还提出,“枫丹丽舍”的图纸设计并不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无权以此提出起诉讼。 昨天,法院没有就此案作出判决,但是,这一官司给地产界的“克隆”现象提了个醒:盲目“克隆”,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目前在本市地产界出现的地产“克隆”现象有两种,一种是案名“克隆”,如“现代城”后,就有了“西现代城”、“后现代城”,而开发商却不是同一个。另一种就是如同“枫丹丽舍”与“森林大第”一样,因外形、图纸设计方面引发诉讼。另外,案名、外观“克隆”在异地之间表现得更明显。(首席记者赵中鹏):(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