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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图纸及建筑风格 地产业频发“克隆”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8:15 新华网

  昨天,一起因地产“克隆”引起的官司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森林大第”被“枫丹丽舍”指责抄袭。

  开发“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开发商说,2002年,他们发现“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工程图纸也抄袭了“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枫丹丽舍”认为,“森林大第”所抄袭的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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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大第”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在法庭上,“森林大第”却称“枫丹丽舍”为欧式建筑,其建筑模式非独创而是历史文化遗产,“枫丹丽舍”的开发商不能独享。而且,“森林大第”与“枫丹丽舍”在楼层上也有差别。“森林大第”还提出,“枫丹丽舍”的图纸设计并不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无权以此提出起诉讼。

  昨天,法院没有就此案作出判决,但是,这一官司给地产界的“克隆”现象提了个醒:盲目“克隆”,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据了解,目前在本市地产界出现的地产“克隆”现象有两种,一种是案名“克隆”,如“现代城”后,就有了“西现代城”、“后现代城”,而开发商却不是同一个。另一种就是如同“枫丹丽舍”与“森林大第”一样,因外形、图纸设计方面引发诉讼。另外,案名、外观“克隆”在异地之间表现得更明显。(首席记者赵中鹏):(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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