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受轻判检察院抗诉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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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8:33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秦万年 记者戴颖敏) 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山法院提起的一起刑事抗诉案作出了改判。 案犯张中华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向购货方提供短少的货品,造成4家单位40多万元经济损失。去年10月,金山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中以张中华为累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中华先后4次骗取4家单位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庭审中,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中华是主犯,故定为从犯,又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减轻处罚,判处了张中华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 一审后,金山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为张某是从犯,并没有体现累犯应当从重的原则,对被告减轻判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此在2003年12月3日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二审中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仅凭被告的辩解认定被告为从犯,依据不足,也没有体现累犯应从重的原则,全部采纳了金山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日前,判处张中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