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条件优先录用退役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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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00 东南快报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意见》从七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收费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二是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三是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五是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同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取得资格证书有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考大学可加分 报考各类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在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作者: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