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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知悉公共事务是公民应有的民主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2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春节刚过,国土资源部宣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事务将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打造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阳光工程”。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嗣后签发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继而,广受关注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直截了当地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这两宗以公开为主轴的重大决定,一经宣布即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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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都是近年来在人民群众中反映强烈的“腐败高发领域”,而其症结都在于,这些领域一直缺乏公开的机制。紧紧扣住公开这个“结穴之端”加以突破,显示了有关部门执政为民的真诚态度。

  这种真诚态度当然令我们感到欣悦,然而,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将公共领域的有关事务向公众公开,本来就是现代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来就是不能够直接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普通公民的民主权利。从现代国家理论来讲,共和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而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民在授权时并未许可他们将公共事务在公共机构内“封闭运作”,因此,民众必须强调对公共事务保持了解,方能维持对自己建立的机构的控制。这就是现代公民社会知情权的来源。

  知情权的基本要义是,公民对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具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民众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知政府的信息,民众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知情权还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必须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因而,“授权者”即广大公民,对于自己所托付出去的公共事务状况的了解,是自身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就是在关心自身当下及未来可能的状况,故而,这是一项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应该承认,在以往较长的时期里,一些被宪法庄严规定了的公民权利,在少数领域仍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某些权利成为某种“盲区”,或者遭到某些人故意的漠视。从落实公民知情权入手,逐步扩大公民各项应有的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必经路径。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只要坚定地禀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今天正吹拂的“公开的春风”,一定会成为浩荡的春风,并必将催生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绚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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