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庶民等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被判刑5至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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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2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 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陈庶民、袁湫雁(女)、黎坚、殷艳(女)、卢正奇等5名被告人5年至14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庶民、袁湫雁、黎坚、殷艳均系“法轮功”人员。陈庶民系重庆聚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公司内向被告人卢正奇(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等人
陈庶民授意袁湫雁把这一假消息通过互联网散布。袁湫雁赓即通过“法轮功”人员刘范钦(另案处理)将该消息传递给被告人黎坚,由黎坚编辑成软盘。2003年6月1日,黎坚将载有该虚假消息的软盘交“法轮功”人员何明礼(另案处理)上载到境外“法轮功”网站“明慧网”传播。致使重庆大学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受干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市第一中院依法认定,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分别判处陈庶民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袁湫雁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黎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殷艳有期徒刑5年;判处卢正奇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