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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饭店击中条例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37 沈阳今报

  记者肖春平

  今报讯居民楼内禁止新建噪声污染源,楼下建不建饭店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见……在越来越重视噪声治理的今天,和平区一住宅楼的居民因不满在其楼下建经环保部门审批后的饭店,于是将区环保局告到市环保局。是否环保部门审批时搞暗箱操作?经采访后记者才发现,事情远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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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扰民饭店”通过环保审批

  近几年,噪声问题一直居于百姓关注的环保问题之首。去年3月,和平区新建的一处住宅楼一、二两层(为商业用房)开始装修,业主准备经营饭店。这时住在楼上的居民便通过电话、信访等方式向区环保局反映意见,不同意在楼下开饭店。区环保局给予市民的答复是:饭店的建立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并已通过环保审批。

  居民不满审批告到市环保局

  根椐相关文件规定,凡属于居民楼下开饭店的,必须实行公众参与,但居民意见只能作为项目审批时的参考依据,不能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件。区环保局实施审批前征求了附近居民的意见,但因为此饭店的建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所以没有采纳居民的意见。面对区环保局给予居民的答复,居民认为饭店经营会造成扰民,环保局是违规审批,因而将区环保局告到市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市局维持区环保局审批意见

  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后得知,区环保局在收到饭店业主的审批申请后,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依法受理此申请。鉴于接到居民反映,区环保局在审批饭店时特别慎重,局长亲临现场进行了检查。经核实,该饭店是二层商业网点,依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凡未设商业网点的居民楼内,禁止新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该饭店不属停批范围,应依法予以审批。为此,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区环保局作出的“审批意见”,责令区环保局向群众作出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如居民对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时明确“商用楼”范围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在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在商住综合楼或居民住宅楼内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新建产生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而本文中的房屋性质为商业用房,理所应当可以开设宾馆、饭店、KTV等娱乐设施,只要其符合环境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就应该得到审批。问题很明显,商业用房可以开饭店,而开了饭店附近的居民必然会产生担忧。

  市环保局法规处牟维勇处长说,居民和业主之间存在这样问题的小区目前在沈阳市很普遍,大东、于洪、和平等新建住房这一问题尤为突出。但其实这样的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相关部门在规划时对“商用楼”的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如在商业楼下只要产生烟、气、声、渣类污染源的网点一律停建,这样可能就不会出现两厢合理的矛盾局面。作为环保局,在理解居民未雨绸缪的同时,也只能根据正确程序,合理审批饭店经营而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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