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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金钱还是行为义务“拒不履行道歉”也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0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20日电(杨金志、丁慧)浙江金华荣胜工具厂在一起产品专利诉讼中败诉,承担了应付的诉讼费,但就是拒绝按照法院的判决向原告道歉。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前往金华执行判决,厂长终于写下“道歉说明”,在《金华日报》上刊登。法官告诉记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属于违法行为,不论需要履行的判决是金钱义务还是行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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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的原告吴先生是水平尺F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后将专利许可给浙江东精工量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实施。2002年9月,吴先生在海关发现了大量由金华荣胜工具厂制造、正欲出口的水平尺,外观与自己的设计十分相似。在海关依法扣留货物后,吴先生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荣胜工具厂和为其代理出口的金华天地经贸公司告上了法庭。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确认,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吴先生所享有的水平尺F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案件的部分受理费7000余元。此外,荣胜工具厂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金华日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吴先生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荣胜工具厂迟迟不肯履行判决。吴先生无奈之下,于2003年12月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荣胜工具厂履行了承担诉讼费用的判决,但对于“刊登道歉声明”这一项,却一再推诿拖延,不愿付诸实施。后来,荣胜工具厂虽拟写了声明的稿件,但字里行间却丝毫没有赔礼道歉的表示,仅是对自己的产品被判侵犯吴先生的专利表示“遗憾”。对于荣胜厂的这番“遗憾”声明,吴先生表示难以接受。法院也认为,“遗憾”声明不符合判决所确定的道歉义务。

  眼看荣胜工具厂没有道歉的意思,上海一中院的法官专程赶往金华,找到荣胜工具厂,但厂长仍一再推诿,并不断强调,厂家已就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宣告无效的复审请求,肯定会得到支持的。

  执行法官向厂长严正指出,荣胜厂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妨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官还告知,若再不履行判决,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在法律强制措施的威慑下,加上法官的一番耐心说服和严肃教育,厂长终于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当即写下了符合要求的道歉声明。近日,这份声明已在《金华日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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