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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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0:09 每日新报 | |||||||||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商务部昨天下发通知,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规定中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二是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三是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 | |||||||||